从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理论、实践与反思保海旭 陶荣根 张晓卉
内容摘要:数字时代的背景下,政府正经历从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转型。为了明晰转型过程并发现该过程的范式特点、现实表现和深层问题,基于理论—实践—反思的逻辑对数字管理和数字治理进行整体性分析。研究发现在理论演进视角下,数字管理与数字治理存在情境、特征、功能、技术、理念五个维度的转向,数字治理是对数字管理的继承与发展;在实践发展视角下,二者存在从流程驱动到要素驱动、从事务管理到需求服务、从垂直管理到多元参与的转向,但数字治理并未实现对数字管理的全方位超越。将双重视角结合得到在转型过程中理论与实践存在政府避险避责和选择性执行的政府形态挑战、传统治理惯性影响和数字治理单向度赋能的治理模式风险、技术乌托邦和简化主义的技术逻辑问题三个维度偏差,并进行批判性的偏差反思。
关键词:数字管理;数字治理;政府形态;治理模式;技术逻辑
正 文
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步入数字时代。数字管理随之被引入到政府部门中,用以重塑政府流程和优化政府服务。近年来,工具属性的数字逐渐成为一种生产要素,赋能和赋权于政府治理,以数据驱动和数字治理为核心特征的数字化转型成为政府治理改革的核心议题。在实践界发生深刻变革的同时,数字技术与政府治理体系的双向嵌入与深度互动,逐渐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学者开始批判由于新公共管理理论过分强调效率、市场、分权和竞争而引发的不平等、公共价值缺失、碎片化等问题,认为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新公共管理已难以适应实践的要求。新公共管理式微并伴随的“理论真空”,推动了以公众参与为中心、兼顾工具与价值理性的数字治理理论的出现。数字治理理论以重新整合、数字化变革和基于需求的整体主义为理论主张,具有集“技术”“组织”“权威”于一身的复合特征,旨在用“数字”驱动政府提升治理效能。
综上所述,政府正在经历从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转型过程。数字管理与数字治理的关系看似彼此对立,实际上数字治理大量采用数字管理的理念,二者的理论边界模糊不清。同时从目前的建设现状来看,我国的数字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而且部分学者指出,数字治理仍停留在数字技术层面,未能逃脱出数字管理的影响。那么,数字管理与数字治理在学界研究上有什么根本性区别?数字管理与数字治理在中国场域上展现何种实践样态?数字治理真的被禁锢住,理论和实践维度都没有发生质变吗?基于以上问题,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视角对转型过程进行反思,以期达成以下三个目标:一是在理论视角厘清数字管理和数字治理之间的关系;二是在实践视角剖析从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现实动因、实践表现与范式特点;三是在反思视角揭示数字管理和数字治理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联系,为数字技术与治理现代化的科学融合和政府数字治理效能的有效提高提供借鉴。
一
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理论转向
数字技术作为一种颠覆性的技术出现,深刻影响学术领域的众多理论,并为理论转型提供新的契机。管理学的理论范式改变究竟是数字时代的影响,还是技术发展的推动,抑或是二者的共同作用,值得关注探讨。正是由于无法分离多重因素的复杂影响,所以将数字背景前置于管理学科之前,使得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转变分析更能符合当下情景。
(一)数字管理与数字治理
数字管理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F.W.泰勒提出的科学管理理论,该理论通过实验式的工作流程获取标准化数字,以优化工作管理过程。但随着20世纪 40年代第一台电子计算机的问世,信息技术开始出现并逐渐变成一种重要的生产技术,这让数字管理改变传统意义上的量化管理过程,开始突破人类个体在数据存储和管理活动的有限边界,进而获得信息技术时代下的新发展。因此,在技术飞速扩张的背景下,“数字管理”不再是刻板印象下工业文明标准化的工作优化过程,而是利用网络技术、信息通信和人工智能等,量化管理对象与管理行为,实现计划、组织、协调、管理、创新等职能的管理活动和管理方法的总称。但由于数字管理会产生效率对公平的压制、技术对价值的漠视以及目的与手段的分离等问题,学界开始倡导对人性基点的回归,出现由数字管理向数字治理过渡的趋势。英国学者帕却克·邓利维(Patrick Dunleavy)系统地阐述了“数字治理”理论,该理论倡导由传统的公民参与转变为现代的电子参政,形成公民与政府互动的新形式。国内最早在2000年对数字治理的应用进行初步探讨,直到2005年以后才开始进入理论和应用同步发展的状态,并形成以竺乾威为代表的数字治理研究浪潮。数字治理顺应新公共管理的逻辑,通过信息技术的变革将公民纳入治国理政之中,形成多元主体参与、政务工作透明、政社关系改善的治理形态,并成为和网络化治理等具有互补关系的社会治理模式,从而更好地实现善治目标。
更重要的是,数字管理和数字治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理论,而是以“数字 管理”的融合或“数字 治理”的融合为特征的相关理论的集合。从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是在信息技术的时代背景下,以数字资源这一新型生产要素的运用与思考为脉络,对管理学进程进行的一次再梳理。
(二)数字理论的维度与转型
正是因为从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是一次新梳理、新回应,所以为了明晰两者之间的区别,需要在 理论层面对数字转型过程进行多维分析。整体而言,数字理论呈现由管理数字化到治理现代化的转型图景,并可以分为五个维度的不同表现。在管理理论情境下,数字管理具有碎片化的表象特征,蕴含着将数字作为目的的潜在功能,希冀以此实现流程再造的技术目标,并受到企业家精神的价值理念驱动;与之相对应,在治理理论情境下,数字治理具有整体性的表象特征,蕴含着将数字作为手段的潜在功能,希冀能够实现技术赋能的技术目标,并受到服务型政府的价值理念驱动。基于情境—特征—功能—技术—理念这五个维度,数字理论完成从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蜕变(图1)。
1.政府流程驱动式到数据要素驱动式。
中央统筹下的数字实践样态经历从电子政务向数字政府的变迁,体现为从政府流程驱动式到数据要素驱动式的范式过渡。这一转型过程是信息社会演进的必然趋势,更是中国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和制度优势内嵌的支撑。尤其在数字时代,决策的本质逐渐偏离传统的“理性抉择”与“精英共识”,越来越滑向社会网络中的多变量扰动与信息聚合,政策产出逐渐体现为不同民意之间的妥协。不难看出数字政府是电子政务的内容延续,更是对电子政务的超越,其中内容延续是因为数字政府将电子政务的政务线上化和管理信息化拓展至服务线上化;超越是因为电子政务以办公化系统及互联网为支撑,重在重塑政府流程以改变政府管理方式和提高政府效率,而数字政府立足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新兴数字技术,重在优化公共服务和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二者存在以下区别:一是在情境转换上,从流程驱动转变为数据驱动;二是在特征转变上,从分散化模式转变为平台化模式;三是在功能转向上,从运用数字提升行政效率转变为运用数字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在技术转型上,从依托信息化实行流程再造转变为依托数字技术化赋能;五是在理念转型上,从工具理性取向转变为兼具工具及价值理性。基于上述特点和现实情况,存在数字建设平台及治理机制不完善、科层组织对部分技术制约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短期内实现从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转变并不现实,结果是电子政务和数字政府两者将长期共存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
2.部件事务管理式到公民需求服务式。
城市发展下的实践样态经历从网格管理向智慧城市的变迁,体现为部件事务管理式到公民需求服务式的范式过渡。数字城市管理依托GIS等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数字化形式自动采集和再现城市管理所需的信息,促使市政部门协同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以提升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而数字城市治理是信息技术革命、公民需求个性化和治理环境复杂化相结合的产物,内涵是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数字技术,通过治理技术创新、制度变革、过程优化和体系再造等方式,系统提升城市治理的智能化、精准化、人本化和效能化水平,改善城市治理品质和治理绩效,为民众创造美好城市生活。从前者到后者的变化更多的是数字技术和治理理念在城市管理中的融入。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在情境转换上,从城市部件和事件的管理转变为城市运行的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二是在特征转变上,从部件和事件两类的碎片化管理转变为城市内所有人、物、事、态的整体性治理;三是在功能转向上,从运用数字进行“物”的模糊管理转变为运用数字进行“人”的精准治理;四是在技术转型上,从依托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管理型转变为依托在线服务平台和城市数据大脑的服务型;五是在理念转型上,从政府部门的一元治理转变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的多元治理,政府的角色是“由内而外”的信息发布者和权威管理者,更是渐趋“外内结合”的信息融通者和公共服务者。基于上述特点和现实情况,智慧城市几乎承载着所有关于城市治理的美好设想,但是从数字城市管理到数字城市治理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多困境:数字平台建设中的数据和信息深度共享与整合不足的技术困境、对数字系统视而不见与过度依赖的两种不当治理理念共存的思维困境、数字城市治理层级之间与阶段之间的整体行动力较弱的组织困境、数字城市治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目标尚未完全实现的价值困境。
3.政府垂直管理式到多元主体参与式。
乡村发展下的实践样态经历从农村信息化向数字农村的变迁,体现为政府垂直管理式到多元主体参与式的范式过渡。农村信息化是利用现代计算机和通讯等信息技术构建农村综合信息化体系,使农村得以充分开发并利用信息资源,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实现农村现代化。而数字乡村是通过融合社会结构、制度发展、组织价值等多元力量,依托数字化乡村治理的政务组织行为体系,构建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新科技设施与技术规则,推进乡村数字经济社会建设。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在情境转换上,从封闭式管理转变为开放式治理,传统的乡村治理是一元化、垂直型管理模式,政府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和治理主体,并垄断乡村的信息资源,而村民等其他社会主体只是政府信息的接收者,被排除在信息系统之外;二是在特征转变上,从基于零散经验决策转变为基于整合数据决策;三是在功能转向上,从信息收集的目的转变为服务提供的工具;四是在技术转型上,从单一平面转变为复合立体的治理架构;五是在理念转型上,从政府外生式管理转变为主体内生式治理,乡村治理开始更多依靠村委会和村民自治。但结合学界研究和管理实践,数字乡村治理处于起步阶段,严重滞后于数字政府和数字城市治理,其建设过程停留在农村信息化阶段,仍然是使用信息技术系统来实现对乡村的管理。而且由数字乡村的政策文件可知,其主要内容是加快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深化信息惠民服务等,大部分还是传统的农村信息化建设。可见数字乡村空有其名,只是被冠以“治理”的名号。
4.数字实践与理论转型的维度偏差。
基于上述分析,对数字理论的维度与转型和数字实践的特点与范式过渡进行总结,可以发现从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转型过程存在以下三个维度的偏差:1)理论转型中强调的理念转型,会因为数字治理与政府运行逻辑的有偏连接,而使实践中出现公共部门对数字治理的滥用、错用与选择性应用;2)理论转型中强调的情境转换,会因为数字治理中价值理念和多元参与的欠缺,而使实践中出现数字技术与社会治理情境的耦合失调;3)理论转型过程中强调的技术转型,会因为政府社会对数字技术力量的错误认知,而使实践中出现技术“赋能”沦为“技术负能”的窘境。因此数字管理和数字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主要在政府的理念层面、治理的范式层面和技术的认知层面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情况。理论和实践的矛盾如果不能在早期得到认识与改善,在后期还可能带来预期之外的副作用,影响公民的体验和感受,抑制人的自主性和参与度,损害人的权益和尊严。可见对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维度偏差进行反思刻不容缓。
三
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转向反思
针对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三个维度偏差,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视角对政府理念、治理范式和技术认知这三个层面进行分析,形成对转型过程中政府形态、治理模式和技术逻辑的批判性思考,揭示异化现象的同时,使数字治理更适应新时代要求,进而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政府形态反思
数字管理是管理导向的,意在使用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流程;而数字治理是治理导向的,旨在使用数字技术赋能政府。然而,技术改造难以解决科层体制中的深层矛盾,也难以突破原有利益结构中的层层制约。“技术赋能”可能会派生“搭便车”行径并沦为“技术负能”,不仅难以提高政府的治理效率,而且会对政府的治理造成负面干扰。因此,利用数字技术来改造政府组织模式和运作方式的缘由需要进行详细考量,避免治理的偏移。
1.理论维度的政府避险避责。
在理论上,政府选择数字治理作为技术工具,是因为新公共管理存在碎片化和公共价值缺失等问题,也是因为数字治理具有组织和权威逻辑。数字治理不仅可以撬动政府向内的力量整合以及向外的资源获取,而且还可以使政府在数字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从根源上讲,在压力型体制和风险社会的影响下,政府采用数字技术的原因更多在于规避政治责任和社会风险,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将治理长期锁定在风险系数较低的技术层次,倾向于以“事本主义”逻辑回避治理结构层次的改革,依靠技术革新回应体制性难题。同时由于技术的不确定和社会治理失效的可能,政府出于避险避责的逻辑,很容易将治理失效归咎于技术层面上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倾向于重视技术层次的进步而回避配套制度的改革,形成技术自我强化的改革逻辑,导致技术革新与制度优化的脱嵌趋势。而且政府在强调数字技术时,必然会将注意力分配到技术更新上,并将财政资源投入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导致改革创新脱离社会的需要,进一步形成技术自我强化的逻辑闭环,技术治理呈现内卷化现象。以数字治理背景下A市“市长信箱”为例,发现领导注意力的分配在科层运行中呈现出“风险压力—组织协同”逻辑,且“一票否决”的风险逻辑优先于组织协同的“协同”逻辑。由此可见政府选择性利用数字技术去避险避责。
2.实践维度的政府选择性执行。
在实践上,促使政府采用数字治理的原因不仅有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且有来自治理环境复杂化、服务需求个性化和公民数字素养提高的现实社会的倒逼。对于社会公共事务,政府倾向于利用数字技术采集海量数据来实现管理,导致基层干部需要在各种数字平台上传表格。这一过程中形成的表海现象,鲜明地印证了“古德哈特定律”。可见政府对数字技术的执行推广并不强调发挥技术的全部作用,而是看重数字技术作为政绩工具的政治功能,以及其是否触及复杂的利益结构。与此同时,数字治理难以完全适应线下政府运行逻辑的复杂性和体系性,片面地强调改革传统政府结构以跨越部门界限并打通数据共享壁垒,忽视了建立在层级分立、部门分工、区域分隔基础上的传统政府体系的顽固性与合理性。政府职责体系与数字治理要求的不匹配,导致出现业务部门与数据管理部门的权责关系不顺、线上与线下流程和业务的协同不足、全网通办诉求与条块管理体制不匹配等问题,致使数字治理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难以实现。
3.双重维度下的政府形态反思总结。
由以上两个维度的分析发现:在动力因素上,理论倾向于把政府的数字化转型表述为政府基于新公共管理式微和信息技术发展下的主动更新行为,实践却表明政府从电子政府到数字政府的转变更多地源于治理环境变化和避险避责取向下的倒逼改革行为。理论和实践都印证了政府倾向于利用数字技术来规避治理风险,而且数字治理技术并没有使政府完全摆脱科层制的束缚,在某种程度上停留在数字管理技术对政府流程的重塑阶段,理论和实践存在脱节问题。
(二)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治理模式反思
政府数字化转型是通过数字技术转变治理模式以及政社互动机制,创新决策、组织和服务的过程。数字化转型的推进意味着数字政府的范围和方向发生了变化,不再简单地关注信息技术的应用,而是从组织的角度对数字技术加以理解。本部分从理论和实践二维反思的视角入手,对数字管理向数字治理转变的内在动因和实现程度进行回顾,是转型的关键一环。
1.理论维度的传统治理惯性影响。
在理论上,从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转变源于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在中国语境下,数字管理像是结果管理,数字治理则更像是过程管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以公共服务为导向、是否有多元主体参与以及是否兼顾公共价值理性。不少学者宣称,数字治理是数字时代全新的治理取向,自诞生之日起便是为了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归一。然而数字治理其实是传统管理技术为了建构其上更为强大的组织所吸纳后的产物,其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是封闭而非开放的权利观念,是零和而非正和的利益格局,是机械而非人本的行为模式。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治理具有路径依赖和行为惯性,虽然治理工具实现了从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更新,但在实际治理过程中,数字技术融入政府、城市、乡村管理体制之后,很容易被原有的体制所形塑和修正,因此政府仍习惯于传统的数字管理。而且信息技术带来的政府层级扁平化和数字资源开放化,会打破原有部门利益格局,导致利益受损部门不愿意参与数字化改革,或阻碍信息资源自由流动。传统治理惯性严重阻碍数字化转型的推进,出现用新理念落实旧工作内容的现象,导致技术引而不用、用而不专。
2.实践维度的数字治理单向度赋能。
在实践上,河南暴雨中网友接力更新的“救命文档”等,显示出社会中的个体和组织利用数字技术解决现实问题的责任感和创造力,印证了“共同生产”模式在数字治理中的适用性和巨大潜力。但从整体上看,我国数字治理的实践只是单向度赋能政府,缺乏对公民互动参与的关注。例如网络问政,其在事实回应层面,存在政府“选择性回应”的痼疾;在价值回应层面,存在政府面对公众诉求的裁断性强于对话性、有释因而少疏解的弊病,缺乏对公众认知与情感的顾及。此外,数字治理的单向度赋能也会造成权力的异化,在基层实践中衍生出大量“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过度主义、官僚主义”,逐渐演化成为“数字利维坦”。国家依靠信息技术将公民置于监控体系之下,而公民却无法通过数字民主来制衡国家的监控体系,实质是技术手段与国家权力相结合而产生巨大政治效应的过程。以往人们倾向于将技术界定为无价值偏好的工具,但事实却是人的主体性价值在技术与算法的精确计算下,成为庞大数据空间中的若干字节。“数字利维坦”催生出的技术权威与算法独裁,是智能时代下形成“数字难民”群体的幕后推手。因此如果数字技术只是服务于政府管理,那么无论其技术如何先进,无论其公民参与平台如何丰富,最终都只是实现运行的高效率与管理的精准化,而并没有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
3.双重维度下的治理模式反思总结。
由以上两个维度的分析发现:数字治理的产生源于信息技术发展,更源于其作为治理理论的分支,与中国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具有内在一致性。但基于实践环境的复杂性,某种程度上数字治理仍然带有数字管理的影子,如均重视技术应用、兼有工具理性的风格和欠缺对公民参与的重视等。然而另一方面,数字治理在数据驱动下致力于构建服务型政府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此种意义上它又实现了对数字管理的超越。
(三)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技术逻辑反思
数字管理与数字治理在技术工具上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多依靠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而后者更多依靠智能技术和大数据。在此背景下,需要避免技术炫技的发生,对数字技术的狂热追求是否合理、数字技术嵌入的逻辑能否带来好的社会治理的思考变得迫在眉睫。
1.理论维度的技术乌托邦现象。
在理论上,雅克·埃吕尔在《技术社会》一书中,将“技术”看成是理性化、热爱秩序和清晰化的人类意识的必然产物,并将技术和标准化的过程及行为相联系。管理者期望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实现政策目标,这激励着他们采取技术方法来实现管理。技术乌托邦的流行导致数字治理“热”现象的产生,而且技术统治似乎取代了人的统治,在某种程度上为极权主义提供了帮助。然而技术面向下的管理行动不断趋于僵化,无论是薪酬管理还是绩效管理都被一个个数字、一张张表格所桎梏,管理变成了机械化、公式化、量化的重复操作,社会走上轻文明、重人工主义的路径。尽管大量文章和书籍试图论证管理技术的应用提高了公共部门的效率、效能,但是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技术手段能对公共部门的组织民主和问题解决带来持续性的有利影响。尽管信息技术改进了政府的日常化管理、提高了政府的信息透明度,但是公共部门必须提防理性工具手段的滥用和对人类互动的漠视。技术赋能不是技术万能,技术本身并不具备主体性,不能依靠技术解决所有治理问题,对数字技术的追求应该限制在提高政府治理效能范围内。
2.实践维度的技术简化主义。
在实践上,以智慧城市为例,虽然它推进了技术、业务、数据的融合,实现了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城市协同管理和服务,有效提升城管部门的治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但现实中以技术主导并催生的技术官僚治理模式,构建了一种技术简化主义,将任何城市问题都简单地视为技术问题。实际上城市存在的问题是一系列高度复杂的社会关系集合体,技术简化主义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比如国家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不断地“物化”,互动中的“神秘性”逐步丧失,变得可以驾驭和操控。这种技术治理路径会进一步恶化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群的境遇,一方面自身网络行为和城市定位设备已经使他们成为“消极的城市数据生产者”,另一方面他们缺乏对抗不公平境遇的正式权利,出现数字鸿沟下对弱势群体的“挤占效应”和全过程数字化下的公民隐私泄露问题。而且由于自身治理能力的不足,政府只是简单地以技术指标为导向建设网上服务大厅,忽视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导致建成的数字治理平台分类标准不统一、信息发布时效性低、信息功能不完善,出现“小马拉大车”的局面。可见技术简化主义忽略了塑造城市生活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场景因素,造成了城市政府对数字技术的过度依赖以及城市发展的技术锁定,不利于城市问题的有效解决。由此数字治理不能依靠技术的简化主义,而要结合组织、制度、理念等要素形成多维度赋能,系统地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3.双重维度下的技术逻辑反思总结。
由以上两个维度的分析发现:从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虽然实现了治理技术的升级跃迁,但是理论对数字化变革的过分重视,导致技术乌托邦主义;实践对数字化变革的认识不足,导致技术简化主义。数字技术只是一种赋能方式,可以辅助决策,规避人的有限性,但不能指望它解决所有治理问题。实践中要注意给数字治理留白,要将技术治理的真理尺度和决策中的价值尺度有效结合。
四
结语与展望
数字管理和数字治理同属于数字范畴,但内在含义截然不同,并且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变化关系。从理论和实践两条主线对数字管理和数字治理的理论本源和现实表现进行对比,深入剖析这两种理论的转型,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理论线中,数字管理和数字治理并不是指单一理论,而是相关理论的集合,是对数字时代从管理到治理的范式变化进行的一次新梳理和新回应。二者从管理到治理、从分散到整合、从目的到手段、从再造到赋能、从效率到服务,后者并不是对前者的舍弃,而是对前者的继承与发展。实践线中,数字管理以“权力本位”为主导,在政府垂直管理的体制下处理各项公共事务;数字治理以“公民本位”为主导,将公众的诉求作为治理体系构建的基础,力图提高多元主体的治理效能。数字管理和数字治理在现实中存在三个层面的转型:数字样态从流程驱动到要素驱动、从事务管理到需求服务、从垂直管理到多元参与,通过转型调试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践两条主线的交汇,力图为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的转变机制提出更具普适性的解释,并做出以下研究贡献:一是背景前置研究,将数字置于理论之前,在数字时代的背景前提下研究管理理论转变,一定程度上规避数字技术对理论转变分析的影响;二是仅研究理论或分析案例均是盲人摸象的结果,通过理论—实践—反思的过程对数字管理和数字治理形成整体性认识,发现变化关系与维度偏差,改变单一分析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困境;三是横向和纵向相结合,以数字时期为横轴,实践样态为纵轴,绘制数字实践方格图,形成数字实践九宫格,便于相关研究类型的定位与分析。
本文在客观上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数字管理和数字治理的相关理论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遵循管理和治理的主要逻辑进行理论脉络的梳理,但其他相关理论并未进一步探讨。未来需要进一步增强对数字管理和数字治理相关理论的研究,明晰数字理论在当前理论谱系中的地位。其次,数字管理和数字治理的实践案例中,主要选取典型的三组实践样态进行对比分析,掌握转变的主要特征,但是数字实践样态异常丰富并处于动态变化中。后续研究需要对各种数字实践样态进行长期追踪,实现对实践样态的深描,丰富数字实践的样本集。此外,如何进行有尺度、有效度、有温度的数字运用,如何让数字建设更便捷、更智慧,还需要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共同努力。
(保海旭,陶荣根,张晓卉. 从数字管理到数字治理:理论、实践与反思 [J].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0(5):53-65.)
原文载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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